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楊富強
- 法定代理人黃建國
- 原告隆寶鐵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95號原 告 隆寶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億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61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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