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14號
- 原告
-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國
- 被告
- 人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宣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郁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3,32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 元,尚有204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