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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30號

原告
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亭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國洲即佳洲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萬5,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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