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1號原 告 許壬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將第一不動產有限公司及陳泰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