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7號原 告 邦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冠良、郭庭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