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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勞小字第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勞小字第9號

原告
倪綵彤
被告
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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