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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10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10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權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寵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孟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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