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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557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5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炎銘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 元,尚應補繳24,5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55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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