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7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708號
- 原告
- 鄭嫊馨
- 被告
- 三立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日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07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0 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