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林俊寬
- 法定代理人黃春棋
- 原告許秀霞即詠信企業社法人
- 被告寶棋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12號原 告 許秀霞即詠信企業社 被 告 寶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2,5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 元,尚有237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葉玉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