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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01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01號

原告
鷹祥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女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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