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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原告
倪綵彤
被告
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6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有500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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