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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2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蜜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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