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9號
- 原告
- 興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方秀月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輪貨櫃倉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