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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35號

原告
心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明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0 元(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1 樓及2 樓課稅現值共230,100 元+同路80號房屋1 樓及2 樓課稅現值共307,900 元=53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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