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楊詠惠
- 原告賴靜薇即勤美蔬果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841號原 告 賴靜薇即勤美蔬果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政衛即六條通炭燒食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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