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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9號

交付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9號

聲請人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一、上列聲請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邱彬彥、邱家淳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權及身分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合先敘明。又依聲請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述,相對人倘備齊系爭文件交付予聲請人,聲請人即得據以向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領尚未理賠之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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