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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273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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