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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10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1000號

原告
權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寵惠
訴訟代理人
鄭慧明
被告
尤孟正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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