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謝琬萍
- 法定代理人尤安青
- 原告九禾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宜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289號原 告 九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安青 被 告 蕭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 元,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3 年2 月18日向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為寄送,且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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