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16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勝發 被 告 郭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妙昌公司) 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原告投保車體險。被告於民國101 年12月2 日下午7 時48許,駕駛其向訴外人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全日行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 之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與中正路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路口)右轉光復路時,適訴外人羅靖駕駛系爭車輛沿上開中正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系爭交岔路口,被告未禮讓直行之羅靖先行,導致系爭車輛左後方車身與車牌號碼0000 -00之自用小客車碰撞,系爭車輛因此受有損害( 下稱系爭事故) ,修理費用為零件材料費新臺幣(下同)5,260 元、工資13,138元,共18,398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妙昌公司。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3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甚明。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12月2 日下午7 時48分許,駕駛全日行公司所有租車牌號碼0000-00 之自用小客車行駛系爭交岔路口右轉光復路時,未禮讓直行之羅靖先行,導致系爭事故發生,有被告與全日行公司簽署之租賃契約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暨車輛損壞照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第61頁) 。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未禮讓直行之羅靖先行,就系爭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業如前述,是被告應就妙昌公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而損害賠償之目的,在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系爭車輛係90年1 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可考( 見本院卷第11頁),至事故發生日即101 年12月2 日止,已逾5 年,其零件已完全折舊零件。而系爭車輛修復零件材料費5,260 元、工資13,138元,共18,398元,有統一發票、估價單可佐( 見本院卷7 至9 頁) ,是系爭車輛修理零件材料費折舊後為877元【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260 元÷(5+1 )=877 元,元以下4 捨5 入( 下同) 】,加計工資13,138元後,為14,015元。則妙昌公司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為14,015元。原告承保系爭車輛之車體險,已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18,398元,有理賠計算書可考( 見本院卷第6 頁) 。故原告於賠付範圍內代位妙昌公司向被告請求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14,015元。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上開請求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燕枝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登報費 500 合計 1,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