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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蕭承信

  • 被告
    陳仁松即森鵬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6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陳仁松即森鵬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於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於反訴部分則為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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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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