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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訴訟代理人
黃憲忠
被告
洸輔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麗英
被告
于黃味香

      林盈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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