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統民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訴訟代理人
- 黃憲忠
- 被告
- 洸輔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麗英
- 被告
- 于黃味香
林盈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