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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

原告
王秋茂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告
羅英彬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告
富美昇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上一 楊志忠
被告
人法定代理人 市仁武區戶政事務所)
被告
尤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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