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
- 原告
- 王秋茂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歆律師
- 被告
- 羅英彬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美
- 被告
- 富美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志忠
- 被告
- 尤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究係為何?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號 │發票日 │付款銀行│提示日 │
│號│ │(新臺幣)│ │ │ │ │
├─┼─────┼─────┼─────┼───────┼────┼───────┤
│1 │明興企業行│185,000元 │EB0000000 │101年12月26日 │第一銀行│101年12月26日 │
│ │尤昭雄 │ │ │ │灣內分行│ │
├─┼─────┼─────┼─────┼───────┼────┼───────┤
│2 │明興企業行│220,000元 │EB0000000 │102年1月17日 │第一銀行│102年1月17日 │
│ │尤昭雄 │ │ │ │灣內分行│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