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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

原告
王秋茂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告
羅英彬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告
富美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志忠
被告
尤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究係為何?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號      │發票日        │付款銀行│提示日        │
│號│          │(新臺幣)│          │              │        │              │
├─┼─────┼─────┼─────┼───────┼────┼───────┤
│1 │明興企業行│185,000元 │EB0000000 │101年12月26日 │第一銀行│101年12月26日 │
│  │尤昭雄    │          │          │              │灣內分行│              │
├─┼─────┼─────┼─────┼───────┼────┼───────┤
│2 │明興企業行│220,000元 │EB0000000 │102年1月17日  │第一銀行│102年1月17日  │
│  │尤昭雄    │          │          │              │灣內分行│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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