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53號
- 原告
- 盧嘉弘
- 被告
- 龍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惠珠
蘇惠昭
蘇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2,590 元,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2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