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5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炎銘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 元,尚應補繳24,5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