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84號原 告 陳麗君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剛即一品鮮小吃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