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豐鉦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春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弘晉、戴毓欽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