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新合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油福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