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20號原 告 滿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祥 被 告 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2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尚有116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