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0號
- 原告
- 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振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預拌混凝土場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