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福
被告
林依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404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