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被告
- 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福
- 被告
- 林依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404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