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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9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宏藝術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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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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