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義大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森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英傑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3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