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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原告
簡逸瑄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告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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