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251號
- 原告
- 陳正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根律師
- 被告
- 蘇毛恩愛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主張被告興建圍牆及鐵門有礙於原告居住之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依民法第767條、第774條請求被告將上開圍牆及鐵門拆除之。本件被告係在其所有之土地上興建上開圍牆及鐵門,原告亦非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圍牆及鐵門坐落之土地,故本件其訴訟標的即為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得之利益。而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逃生之利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