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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0號

上訴人
登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憬
被上訴人
福通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周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4 年4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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