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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4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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