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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原告
茂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豫香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告
富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劍諺
法定代理人
蔡沛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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