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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66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龍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野建設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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