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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
    王仁和

  • 原告
    永源除蟲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6號原   告 永源除蟲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王仁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宇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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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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