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6號
- 原告
- 永源除蟲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宇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