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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原告
大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重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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