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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4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45號

原告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曾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漢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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