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45號
- 原告
-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曾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漢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漢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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