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原告
月安然
訴訟代理人
月吳鸞鳳
被告
坤泰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顏明全
被告
被告
兌金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呂瑞峰
被告
被告
顏健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後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顏明全給付原告租金100,000 元,另請求被告顏健祐給付租金140,000 元,合計請求給付租金240,000 元(計算式:100,000 +140,000 =240,000 )。其訴之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原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依原告之主張則約為200 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100 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部分之價值即為1,420,000 元(計算式:7,100 ×200 =1,420,000 )。惟因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附帶於第2 項聲明而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訴之聲明第2 項之價額即1,420,000 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 元,尚應補繳14,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慕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