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52號
- 原告
- 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陳雪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0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鳳救字第2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