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 原 告
- 君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景怡
- 被 告
- 汶建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文
- 被 告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蒼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標的,其價額經鑑價後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有鑑價報告附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763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內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該數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