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日商太陽幕構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野實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守大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 26,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