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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8號

聲請人
日商太陽幕構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實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守大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 26,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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