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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義大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英傑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3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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