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簡逸瑄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被告
-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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